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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山西省旅游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化旅游业成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

时间:2017-12-29 10:23    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丁岭燕)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山西省旅游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已于12月1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新条例中,明确提出要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快建设富有特色和魅力的文化旅游强省。这在我省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悉,为使《山西省旅游条例》与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保持统一,顺应我省旅游业发展形势,适应旅游局更名旅游发展委员会新职能,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省旅发委从2015年3月启动了《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工作,将原《山西省旅游条例》和《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合二为一,历经近三年时间,通过省内外考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省政府和省人大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共设11章64条,分别为总则、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产业促进、特色旅游、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相比原《山西省旅游条例》,增加了旅游规划、旅游产业促进、特色旅游等章节,在条款中明确了我省旅游产业定位,强化了旅游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职能,规范了旅游规划的编制、审批,突出了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内容,增加了特色旅游和旅游发展新业态,彰显了全民旅游和全域旅游的时代特征,从法规层面对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省旅发委主任盛佃清表示,《条例》在总则中就开宗明义地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这是对旅游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定位,是省委、省政府以发展旅游业为突破口、打造转型综改的新引擎新支柱重大决策部署的法制化、制度化、根本化,对文化旅游业促进全省产业升级、经济转型,以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促进保障作用。

  《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众旅游时代已经到来,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产业,需要实现资源全域整合、要素全域配套、社会全域参与。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又明确提出我省到2020年要初步建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将山西旅游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条例》颁布实施恰逢其时,对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将我省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全域旅游目的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条例》的颁布实施正赶上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大好时光,在今年的省旅发大会上,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板块,构建山西旅游的大格局升级版,这是山西旅游发展的新定位、新目标、新任务,需要更加宏观的顶层设计、更加全面的要素整合、更加有力的推进,也必然需要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盛佃清主任表示,省旅发委作为《条例》的实施主体,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宣贯实施。除了认真组织宣传培训,为《条例》实施打下坚实基础外,省旅发委将依据《条例》,进行“立、改、废”工作,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审查。完善旅游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旅游规划导则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开展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建立景区讲解员管理制度,研究出台土地、财税、金融、交通、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

  据悉,省旅发委还将配套《条例》的施行,制定旅游规划导则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对现有旅游景区规划进行审查,对即将开发的旅游景区规划严格评审把关。加强旅游项目库建设,加大项目的策划包装和招商引资力度,紧盯项目落地不放松,实施大项目建设、大企业运作,促进旅游业提档升级。推动各地建立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制,逐步建立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和旅游巡回法庭,形成“1 3”旅游执法格局,实现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旅游案件联合查办。加强诚信建设,引导旅游企业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大旅游景区景点综合整治力度,特别是景区景点周边环境整治,解决“脏乱差”、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市场顽疾。强化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完善景区最大承载量管控措施,提升旅游安全水平。

  亮点解读

  亮点一:明确旅游业支柱产业定位

  相关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全域旅游,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蔡汾湘指出,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体现,符合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新的产业定位要求,也有利于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繁荣、民生改善、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促进作用。

  亮点二: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

  相关条例:第九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全域统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解读:省旅发委主任盛佃清表示,《条例》将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景区规划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都应考虑旅游发展需要以及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功能,这些强制性规定,对解决规划缺失、有规不循,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至关重要,避免了旅游资源开发中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低水平重复建设。

  亮点三:加强旅游资源保护

  相关条例: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解读:蔡汾湘指出,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相关要求,《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一是明确要求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对尚未开发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条例》规定,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三是依法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

  亮点四:增设特色旅游

  相关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等特色旅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地区历史人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依托黄河文明、长城边塞、宗教古建、晋商民俗、寻根觅祖等文化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品牌。

  解读:蔡汾湘指出,《条例》增设特色旅游一章,推动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特色旅游。该章共七条,就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等特色旅游,从法律层面就各类特色旅游的发展依据、发展重点等做了明确规定,为特色旅游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

  亮点五:强化旅游综合管理机制

  相关条例: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景区周边违法建筑、违法广告、私搭乱建、非法营运、无证摊点、随意倾倒垃圾以及欺客宰客、尾随兜售、强迫消费、乱收费等影响旅游环境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通信、互联网信息、金融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网络旅游经营活动,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解读:盛佃清表示,《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这是对旅游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赋予了法律地位,同时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对旅游部门局改委后,实现由单一部门变为综合机构,行业管理变为综合管理的重要职能作用转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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