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位
(一)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科研实体进行建设与管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二)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文化和旅游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重大行业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解决重大关键技术、行业共性科技问题,探索人才培养、科技应用的创新模式,推动科技与行业的深度融合。
二、管理职责
(一)文化和旅游部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协同创新,制定实验室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为实验室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申报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实验室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作为工作中的重点任务,推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落实。
(三)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
1.落实实验室的相关政策。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
2.在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自主课题、学术交流、科普传播等方面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落实实验室运行经费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4.确定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及组织申报部门做好申报、评估和管理。
1.针对行业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2.提升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技术辐射与扩散能力。
3.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与辐射带动,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8.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推动科产教融合。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行业优势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
2.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为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5年来年投入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应有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或以上学位点;企事业单位应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或较雄厚的行业基础数据,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
4.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落实实验室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
1.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发展战略,在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2.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有承担国家、部(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
3.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且在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意识浓厚、相对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科技创新队伍,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固定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50%。
4.有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目标明确的发展计划,有稳定的产教学研合作机制。
5.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有实验室开放和仪器共享等相关制度。
6.实验室申请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企事业单位重点研究实体,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7.实验室由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并可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实验室主任由主管部门任命,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实验室主任须为依托单位全职人员,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身体状况良好,首届任职时一般不超过55周岁。
8.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由9至15名委员组成,且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任命,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且不得由本实验室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9.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具有正高级技术或相应管理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在业界具有很高声望的可放宽至70周岁)。